添加时间:2021-03-29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国家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着眼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深入贯彻通识教育人才培养理念,促进大学生思想品格和思维方式、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和竞争力、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的全面持续发展,实现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依托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本科生通识课程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全校通识课程建设计划、通识课程设置、通识课程遴选、课程教学大纲审定等事宜的建议、决策和咨询。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校本通识课程是本科生跨专业知识学习和素质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课程设计上应淡化专业教育,突破单纯的“专业视域”和“知识视域”,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和专业融合度,把跨专业的思维方法和普适性技能作为教学重点,帮助学生形成基本的人文修养、思想视野和精神感悟,以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优化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根据我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发展结构,校本通识课程按模块分类设置,共划分为四个模块:文史哲经典与文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每个模块内下设若干课程。
第四章 课程资源库建设
第六条 校本通识课程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由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共同建设,采取课程资源库的形式进行管理,课程资源库每学年更新一次,建立课程准入退出机制,不断丰富优化课程资源。
第七条 校本通识课程分为线下课程与线上课程两类。线下课程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教师开设,线上课程由学校引入第三方在线课程资源或由本校教师开发建设。
第八条 各院(系)均须积极开发开设线下校本通识课,每个院系开发的课程总门数至少为本单位专业教师数的五分之一,且其-3-中每学期须至少确保有60%以上的课程开设。学校公共教学单位、各级科研机构也应积极开发开设线下校本通识课程。
第九条 校本通识课程须有效发挥课堂教学育人主渠道作用,在课程开发设计时要深入发掘课程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元素,积极探索在通识教育中根植理想信念,将正确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传达给学生。
第十条 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应积极为学生开设学科导论、学科交叉综合性研讨课程,鼓励教师开设经典著作导读、多学科交叉互融的综合素质类课程,大力支持开设主题式系列课程,打造精品课程和品牌课程。
第十一条 纳入校本通识课程资源库的课程,每学年须至少开设1次,鼓励按学期连续开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学年未开设的课程,将从课程资源库中剔除。
第五章 课程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校本通识课程授课类型分为独立讲授和团队讲授两类。申报开设的教师或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教师授课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并有二年以上教学经历,教学效果优良。因特殊需要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者,须经委员委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开课。
(三)对拟开设的通识课程有较深的研究,在课程所属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科研和教研成果;或已编写出版拟开设课程的教材;或已出版相关学术专著。
(四)教学前期准备充分,课程介绍、教学大纲、选用教材或讲义、参考文献目录、教案提纲、考核办法等教学材料完备。
第十三条 开课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报通识课程的开课资格进行审查;教务处组织委员委对申报通识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设计、模块归类等情况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纳入学校校本通识课程资源库。
第十四条 校本通识课程一旦纳入课程资源库,任课教师不得更换课程名称及所属模块。
第六章 学时与学分
第十五条 每门校本通识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为32学时,教学周为16周,学分一般为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4学年内(五年制专业为5学年)须修够8个学分,每学期限选1门,未达学分要求,不予毕业。建议每个模块应选修1门课程,且线下课程比例不低于50%。
第七章 课程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校本通识课程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其中线下课程在第2—7学期开设,五年制专业在第2—9学期开设;线上课程在第一至三学年的暑假开设,五年制专业在第一至四学年的暑假开设。
第十八条 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校本通识课程采取最低选修人数控制。除特殊课程外,选修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并纳计取相应教学工作量。任课教师于选课结束后登陆本科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开课情况及学生选课名单。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本专业专业课程或辅修专业专业课程中已修读过的课程,不能再选修相应的校本通识课程。
第八章 学习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结果以本科教务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否则均视为选课未成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选定校本通识课程后,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按课程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环节,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成绩记零分。缺课达所选课程1/3以上(含1/3)学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校本通识课程的考核方式均为考查,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理论课:可根据课程需要提交1-3篇论文、学习报告或研究报告;
技法技能课:可提交作品或者通过课堂表现测试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学习与考核按照教务处及课程相关要求执行,成绩录入在结课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校本通识课程成绩按《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管理,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校本通识课不设缓考、补考,如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须在后续学期继续选修其他校本通识课程。
第九章 课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本通识课程教学过程按照学校有关教学制度进行质量监控。凡学校与院系教学督导组和学生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确认后暂停此课程开课,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校本通识课程任课教师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十九 条学校对教学效果好、质量高的校本通识课程及任课教师,在教研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申报评选、优秀课程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教学名师遴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第三十条 对开设校本通识课程门次和班级数量多、效果好的教学单位,教务处在年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评选推荐等方面将给予适当加分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大学校本通识课程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