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4-11-03发布者:
第一章 学年论文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学年论文的教学目的
学年论文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课程知识,训练并提高学生在理论分析、论文撰写、社会调查、资料检索和创新实践等方面的能力,一般适用于人文社科类专业。
第二条 学年论文的教学要求
学年论文要求学生结合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的学习,研究专业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掌握论文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运用,以及论文写作的程序与基本规范,获得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进一步进行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第二章 学年论文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学年论文教学大纲
一、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学年论文,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学年论文教学大纲,大纲应符合OBE教学理念。
二、学年论文教学大纲是开展学年论文教学的重要依据。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的原则,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要将教学改革成果融入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的有机结合,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
三、学年论文教学大纲的内容:学年论文名称;学年论文学分与周数;学年论文开课学院;学年论文的教学目的及教学要求;学年论文的主要内容;参考资料;成绩评定标准等。
第四条 学年论文均需撰写一篇完整的论文,格式应符合相应学科国内权威期刊规范。整个学年论文完成后按学年论文封面、学年论文成绩评定单、论文正文的顺序进行装订。
第三章 学年论文选题
第五条 选题要求
一、学年论文应能满足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在调查、调研、分析、论证、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充分锻炼,提高学生的素质。
二、学年论文应尽可能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实际。
三、学年论文题目的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状况,使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六条 学年论文题目及所需数目由指导教师拟定,报学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题目由指导教师公布给学生,做好指导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学年论文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年论文结束后,指导教师要仔细审阅学生的论文,按照学年论文成绩评定标准给出百分制成绩,由指导教师填写学年论文成绩评定单并于学期末将成绩全部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学年论文成绩评定标准见附件五。
第八条 学年论文成绩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完成本学年论文人数的20%,良好比例不超过完成本学年论文人数的50%。
第九条 学生的学年论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为不及格:
一、工作态度不认真、纪律松懈,缺勤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二、论文完成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如抄袭他人成果等;
三、论文有原则性错误;
四、论文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
第十条 学年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学年论文,重修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年论文学分。
第五章 学年论文检查
第十一条 整个学年论文进行过程,指导教师都要随时对学生的学年论文工作进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开出的学年论文工作应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指导教师和学院沟通。
第六章 学生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习态度
一、要有勤于思考、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和严肃认真、精益求精的学习态度,对有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以作弊论,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注意培养实践创新意识。
第十四条 学习纪律
要严格遵守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未获准假擅自不上课者,均按旷课论。
第十五条 公共道德
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环境整洁、卫生、文明、安静。
第七章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年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年论文的人数,一般以15人左右为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年论文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则必须经学院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指导教师每个工作日指导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学年论文进行前,指导教师应根据学年论文教学大纲认真选题,所选题目覆盖面宽,典型性强,能够起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作用。
二、指导教师应当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辅导,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三、指导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论文客观准确地评价学生的成绩。
第八章 学院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本学院学年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组织学年论文检查,及时处理学年论文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指导教师按时完成学生学年论文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年论文档案材料应由学院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对于有示范意义的优秀学年论文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经常组织学年论文教学改革研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加强学年论文教学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年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若使用或发表,山西大学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大学本科学年论文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15]8号)同时废止。
山西大学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