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4-11-03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与有关单位在校外联合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可为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提供软硬件设施的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可接纳相关专业学生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地所在单位应与学院签订《山西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格式参考附件1),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原则上应与行业企业共建。
2、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3、能自愿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学与学生开展生产实践活动,并愿意提供满足教学需要和完成学生培养方案规定实习内容的场地和指导师资。
4、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5、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共同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至少保证有2个以上较为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教务处报备,学院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学院负责人、实习学生、实践基地负责人应签署《山西大学学生实习三方协议》(格式参考附件2),相关责任人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悬挂如“山西大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共同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教务处辅助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有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基本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指委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了解基地教学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山西大学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