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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1-03-29发布者:

为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量化学生能力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成绩单),进一步规范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创新创业学分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技能培训等而获得的学分。

1.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批准开展的各种学科竞赛,以及由省教育厅、学校认定的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具体学科竞赛项目参照《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本科生科研训练:学校设立的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山西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

3. 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报刊发表文章。

4. 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5. 参加学术会议及各级各类专业培训、考核。

二、创新创业学分的计算标准与办法

1.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奖励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1)国家级:特等奖5学分,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优秀奖1学分;

(2)省部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优秀奖1学分;

(3)校级:1学分。

2.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大学生科创实践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或答辩,按以下认定学分:

(1)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3学分;

(2)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2学分;

(3)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项目:1学分。

3. 学生以山西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

(1)被SCI,EI,SSCI收录论文:每篇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3学分,其他1学分;

(2)核心期刊收录论文:第一作者3学分,其他 1学分;

(3)其他收录论文第一作者1学分;

(4)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山西大学:字数 2000 字以上,每篇1学分;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为山西大学: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2学分,其他1学分。

4. 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按以下认定学分:

(1)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或入选论文集4学分,做展示2学分;

(2)在国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或入选论文集3学分,做展示1学分。

5. 学生以山西大学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认定学分:

(1)申请发明专利第1人每项4学分,第 2 人每项3学分,其他1学分;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1人每项3学分,第2人每项 2 学分,其他1学分;

(3)申请软件著作权第1人每项2学分,其他1学分;

(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第1人每项2学分,其他1学分。

6. 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核、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

书,按以下认定学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425分(含)以上,1学分;

(2)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1学分;

(3)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2学分,中级证书者1学分;

(4)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2学分,获中级证书者1学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与管理

1.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将全部计入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档案(成绩单)中,成绩考核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实施,并汇总备案。

2. 学生在每年 12 月 1 日-12 月 15 日填写《山西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院(系)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全部计入成绩档案。申报材料和支持材料由院(系)妥善保管。

3. 教务处对全校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

4. 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院(系)向教务处上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5.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 学生学业期间创新创业学分各级别获奖不重复认定,且只能记录一次,学生无故终止实践活动将不予认定。

7. 各教学单位如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的项目和类别,可每年 9 月份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认定。

8.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所取得的成果,在休学期满时,可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合格后,计取相应学分。

四、其他

本办法旨在通过创新创业档案(成绩单),给予学生除文化课程评价之外的能力素质提升方面的量化评价,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带动学生科技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有效开展,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