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4-11-03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使优秀本科生(以下简称“优秀生”)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组、早进项目,为优秀生继续深造提供发展平台,学校决定实施优秀本科生“三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强化科教融合协同育人体系建设,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为该计划实施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规划设计和政策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政策落实、科研团队认定、考核评价等。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该计划的院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生的选拔与培养、以及涉及学生的学术论文、学科竞赛、专利软著、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等第二课堂科技成果、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团队遴选
第五条 学校建设该计划的科研团队库,面向全校有科研基础、责任心强、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教师团队开展遴选。
第六条 参与学校优秀人才培养是教师的岗位本职工作,二级、三级教授应率先加入该计划科研团队库;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教学研究平台原则上必须申报上述计划科研团队库;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跨学科、跨学院积极组建团队。团队负责人原则上由教授担任,团队指导教师数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 学校遴选一定数量的科研团队加入该计划,具体遴选流程如下:
1.科研团队负责人填写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按照“择优入选”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科研团队遴选,遴选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第八条 学校每三年开展一次科研团队的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第四章 学生选拔
第九条 坚持“早选拔、早培养、早成才”思路,优秀生选拔原则上面向二年级本科生,秋季学期组织,每年选拔 300~500 名。
第十条 申请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对科研创新有浓厚兴趣,愿意加入科研团队从事科学研究;
3.学有余力,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4.必修课程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
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为该计划实施的归口管理学院。学校根据科研团队数量和学生申请情况对各学院选拔指标进行分配,每个科研团队当年接收优秀生原则上不超过 3 名,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1.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归口管理学院。
2.各学院组建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学生进行面试选拔,确定推荐名单。
3.入选学生与科研团队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经双方同意后,相关材料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优秀生选拔结果进行审批并公布。
5.国家拔尖计划2.0基地学生全员实施“三进”提升计划,归口管理学院对此类学生不再进行上述面试选拔。山西省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归口管理学院优先支持该基地入选学生参加提升计划。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优秀生培养周期一般为 2 年。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与优秀生订立培养计划和目标,完成工作任务。
1.优秀生应遵守学术规范和纪律要求,服从科研团队工作安排,认真开展研究。
2.优秀生应积极参与科研团队学术活动,参加包括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在内的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定期开展工作汇报与交流。
3.科研团队根据优秀生综合表现情况进行学年和培养周期考核评定,并给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优秀生培养期间,科研团队认定不再适合继续培养或自愿申请退出的学生,经归口管理院部审核,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学生退出该计划,不再享受优秀生待遇。
第十五条 该计划日常过程化管理由归口学院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计划实施过程实行监督、抽查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为该计划实施提供政策和激励保障。优秀生除享有本科生相关奖励外,还享有该计划相关激励和政策支持。
1.学院和科研团队在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方面为优秀生提供支持,各类实验室面向优秀生开放。
2.优秀生依托科研团队进行的相关研究可优先立项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3.优秀生参与科研团队所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可作为本人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继续进行研究。
4.培养周期考核合格的优秀生,可认定获得4 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科研团队应坚持导学与育人相结合,注重优秀生创新思想、科学精神、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培养,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学校对科研团队给予政策支持和一定工作量认定。
1.给予科研团队优秀生培养经费资助,用于优秀生培养。
2. 各学院参照每生每年 16 个教学学时工作量纳入科研团队绩效分配。
3.每三年开展该计划“卓越科研团队”“优秀科研团队”评选。
科研团队指导教师在申请学校创新创业相关奖励和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2024年10月